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及《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依法成立的单位,只能获得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凡隐瞒单位更名或机构兼并等情况,导致本单位重复赋码或冒领代码证书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该单位及经办人的责任。
(一)申请单位向批准其成立或核准其登记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同级未设有代码机关的向上一级)提交下列资料:
①
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应分别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成立批文、社团登记证及复印件;特殊单位除提供相应的成立批文外,还应按代码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②
单位公章(若无法带出,先领取申报表后返回本单位盖章);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级代码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经培训或在代码机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申报表。
(三)所填报数据项经代码机关审核、认可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程序登录有关数据,随后分批通过网络将数据传送省中心数据库校核后,予以赋码并发回制证指令,由当地代码机关颁发证书正本和电子副本(代码智能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颁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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